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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为严格保护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实现坝区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黔府办函〔2019〕1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我省山地多平地少,土地破碎分散,可规模利用地块有限,农业产业基础薄弱,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地形坡度小、相对集中连片,是我省最宝贵的农业资源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龙头抓手。省委、省政府决定把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作为主战场,要在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推动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让广大群众更多受益、更快脱贫致富。2018年8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要求参照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突出可操作性、约束性、特殊性,尽快制定出台全省500亩以上大坝种植土地保护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联合开展全省500亩以上坝区情况调查,重点对坝区中相对集中连片的种植土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送审稿)按程序进行报批。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黔府办函[2019]17号文印发《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是针对保护好地形坡度小于6度、相对集中连片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而制定的相关保护措施,共十一条,主要从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的定义、保护管理职责、保护范围划定、储备区建立、监督问责等方面进行规定。
《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对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实行保护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办法》第二条对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地形坡度小于6度的坝区内,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园地”。
《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规定了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对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实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对省、市、县级政府的具体职责进行了划分。
做好坝区种植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首要任务是要划出坝区种植土地的具体保护范围并有明显的保护边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范围进行划定”,同时明确规定要在城镇、开发区、园区、村庄、道路、河流、水库等容易被蚕食、侵占的地域,要有明显的界线标志,并在显要位置设立明显的界桩、标识牌。还明确了坝区种植土地范围划定原则和与各类规划相衔接的要求等,对应当划入、可以划入和不得划入坝区种植土地范围的土地进行明确规定。
为确保坝区种植土地质量不减、稳定利用,需要建立占用补划制度,划定储备区。《办法》第六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储备区,明确将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壤培肥等措施能够达到与划定的种植土地质量相当的相对分散的耕地、园地等三类土地应当划入储备种植土地。同时也明确“严禁将不符合适度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土地划入储备种植土地”。
坝区种植土地划定后必须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但对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教育、医疗、污染防治、通村道路、水利、设施农业、扶贫等民生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的,《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占用补划程序和规定。
《办法》第八条明确要建立坝区种植土地管护员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聘请坝区内行政村1—2名村民为坝区种植土地管护员。建立坝区种植土地管护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落实专人对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察和管护,及时掌握使用状况,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特别是对违规占用坝区种植土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为适时把握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动态变化情况, 《办法》第九条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应将审核同意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划定数据及调整变化后数据报省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为各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开展相关监测监管、结构调整、规划管理、合理利用等提供基础依据。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强调“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调整、损毁划定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的,依纪依法处理。对监管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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