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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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
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补充优化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建设覆盖全省所有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体系,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监控;健全技术规范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建设完善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全省统筹、天地一体、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建成覆盖全部县(市、区、特区)的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到2020年底所有县城建成不少于2个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2018年起已完成建设任务的站点实行第三方专业化运行与维护。2018年底建成省级环境空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实验室,9个中心城市开展常态化的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在全省八大水系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统筹优化设置满足水质评价、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水质预警等管理需求的自动监测站点,2018年建成覆盖跨市(州)境考核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对已建成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实行第三方专业化运行与维护。2018年底建成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在线传输并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在全省主要河流干流、一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二级支流、重点城市河段和重要湖库设立断面,实行人工监测。在国家确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其所在县(市、区)全部完成重金属的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结合“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统一规划建设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统一监测点位、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评价标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在全省地级城市和县城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满足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需求。到2018年底,环保部门组织建设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网络;县城、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国家规范实行人工监测。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需求,2018年底前统一规划、优化农用地土壤监测点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监测点位和农用地土壤质量地球化学背景监测点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级全覆盖。根据区域污染特点合理确定监测指标,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2019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底前,建成省级土壤样品库,实现土壤样品智能化管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五)声环境质量监测。优化调整9个中心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2020年底前,建成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公布城市重要区域噪声监测结果;对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试点绘制噪声地图;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铁建办)
(六)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优化省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逐步推进市(州)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建设,完善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在全省9个市(州)及贵安新区建设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省级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强化重点辐射污染源监测,建设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系统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降低辐射事故,保障职业人员及公众安全。(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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