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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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法律基于公平清偿的目的,将债务人的财产置于一个管理人或者清算人的掌管之下。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集体意志-债权人会议决议或者监督人的指示-管理、处分和分配财产。从本质上讲,此时的财产是属于全体债权人的,或者说,其最终归属一般说来是属于债权人的。
很明显,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是排斥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利益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利益相对立和冲突的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法律不得不剥夺债务人的现实利益,同时也剥夺了他的将来利益,即剥夺了他运用已有的财产和信誉所能获得的一切。破产人实际上是“一无所有”。对于诚实经营而不幸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来说,这是一个冷酷的结局,而且,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的牺牲,而且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无论是经营者的个人才能,还是企业的资产组合和无形资产,都是一种社会的资源。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制度补救,现代破产法设立了免责制度,给诚实而不幸的破产自然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可是,免责制度并不能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企业带来“重新开始”的机会。
当然,还有一种较为积极的制度补救-和解。依照和解程序,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关于债务延缓、债务削减以及其他清偿方式的妥协,可能使债务人免于破产倒闭的结局。但是,和解是以债权人的自愿忍让为条件的。在实践中,可能有许多因素使这种条件成为可望而不可及,例如,有担保的债权人满足于由即时处分担保物受偿,债权人急需现金,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未来偿付能力缺乏信心,等等。不可能把债务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利益作为债权人的行为动机。从理论上讲,和解方案如果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比清算分配更大的好处,债权人不会作出自愿忍让。这种好处一般是指超过清算分配的债务清偿额;而且,这种超过的幅度,应当足以抵消债权人因延迟清偿而承担的风险和损失。此外,由通货膨胀、经济萧条、市场波动等因素带来的财产贬值风险,以及债务人基于自身原因或者制度原因的信用缺乏等等,往往也是导致债权人不接受和解方案的因素。贵阳市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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