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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评估公司: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的缴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 点击:

贵州评估公司: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的缴费标准

采矿权有偿取得是指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采矿权使用费的构成包括矿区范围面积和缴纳标准两方面的要素:

1、矿区范围的面积。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的面积是指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在其地面投影范围的面积。

2、采矿权使用费的缴费标准:我国的采矿权使用费缴费标准是在统计测算国外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有偿开采刚刚开始,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以及吸引外资来我国开采矿产资源的投资环境等因素,缴费标准不宜太高,通过多次调整最后确定为每年每平方公里为1000元,应该认为基本适用于当前我国矿业生产状况及企业的承受能力。

采矿权价款的确定。贵州评估公司告诉您开采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原则。在矿业活动中探矿不是目的,只有通过探矿活动找到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矿床进行开采才能获得利润,这才是矿业活动的目的。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对于探矿活动都是持鼓励的态度。所谓探矿权的“有偿取得”也只是名义上的,付费的数额很低,以不影响勘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即不影响矿产勘查主体积极申请探矿权为原则。

当前,国家地质勘查投入严重不足,大量地勘单位闲置,矿业投资金融市场又不健全,造成许多地质勘查项目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的标准过低将起不到限制多占面积、拖延时间的目的,但收费标准过高又会影响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通过对10年勘查登记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提出在探矿权许可的法定年限内,收费标准不变,探矿权超过法定年限提出延长者收费标准逐年加倍,至第八年封顶不再增加。

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地勘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下制定的,在探矿权法定的最长期限3年内,每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按100元计,逐年缴纳;从第四个勘查年开始至第七个勘查年,每勘查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逐年缴纳;从第八个勘查年开始不再增加,每勘查年每平方公里均为500元,逐年缴纳。

矿业权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矿业权

目前我国的矿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探矿权的定义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的定义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二、矿业权的由来

矿业权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全能分离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的某些法律特征。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是受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三、贵州评估公司告诉您我国矿业权的发展状况

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我国矿产资源配置靠计划安排。地质部门所属地勘单位主要从事地质找矿,探明的矿产地由国家交给工业部门无偿开采,工业部门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同时又从事本行业所需的矿产勘查。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行,明确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建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和矿业权制度,但没有赋予探矿权采矿权财产权性质,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流转。

从l994年起,国家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矿产资源配置机制由单纯的计划安排转变为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删除了采矿权不允许转让的条款,增加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统称为矿业权)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相关规定. 赋予探矿权采矿权财产权性质,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制度。

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之后,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和实践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各种方式和操作规程。从1998年2月起,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征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还应缴纳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这三个配套行政法规,具体细化了上述法律原则并作了一些操作性的规定。从而,以法律法规形式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和商品属性,不言而喻,也肯定了矿业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实现了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统一。

四、我国矿业权和国外矿业权的区别

我国的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矿业权”一词具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这就导致目前矿权的申请、延续、转让、变更等等手续繁杂,且没有清晰的统一标准。矿权管理工作的主要精力是在协调关系上。

贵州评估公司告诉您国外矿业权和矿产资源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mining title 或 mining 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 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下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是一种有形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简化了矿权管理的成本。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确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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