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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矿业权评估中投资计算的处理,贵阳评估公司告诉您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收益权益法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 点击:

浅析矿业权评估中投资计算的处理,贵阳评估公司告诉您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收益权益法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对’矿业权评估中投资计算处理’的修改说明

评估中是否考虑采用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即采用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因借款的利息影响总成本从而影响所得税现金流出项,故影响评估值,导致出现借款结构和还本期限不同评估值也不同的现象,或者说开发投资融资比例和还本期限不同、其矿业权评估价值不同,理论上难以解释。此外固定资产还本付息计算较复杂。因此,贵阳评估公司参照资产评估中通常评估无形资产时,对有形资产视为自有资金以简化计算,修改为:在矿业权评估中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统一按自有资金处理。

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时,《矿业权评估指南》中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不一致,修改方案以《矿业权评估指南》中探矿权评估规定为准进行统一。

按财务制度,修改方案强调了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进行计算(实际上《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折旧计算也是按原值,但采用收益法评估计算实际操作时,因拿净值当固定资产投资、拿固定资产投资折旧,导致拿净值折旧的误会)。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对以上投资处理的修改,大家意见基本一致。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建议将预备费、无形资产征地费用应该计入投资,固定资产残余值的回收要考虑清理费用。

预备费是否计入投资是历次修改焦点问题之一。预备费用包括工程预备费(设计变更)和价差预备费(价差调整),就前者而言,一旦原设计的工程项目发生变化,而在下阶段设计和建设施工中可能修改,其变更发生的费用当然应计入投资,问题是评估是设定不变价假设条件,包括建设、生产整个评估期投资、价格、成本都是按不变价的,如果在较短的建设期要考虑设计变更,那么生产期价格、成本是否更应该考虑变动因素?后者价差预备费是否进入,原因同前。因争议较大,暂维持不变。

征地费用是否计入投资也是历次修改焦点问题。征地费用属于项目投资的组成部分,理论上当然应该计入投资。问题是征地费用有的很大,严重影响矿业权价值;项目征地多少、征地方式不同都影响矿业权价值,而理论上一个评估对象矿业权价值不应受项目征地多少、征地方式不同而不同,是否需要统一征地数量和征地方式标准?如何统一?哪些征地费用计入?因其争议较大,难以统一认识,综合各方意见暂维持不变。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是否进入投资问题,在DCF法中,其他费用在财务上按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核算,评估中因其他费用已分摊到工程项目中,不存在单列无形资产、其他资产问题,故《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不计入投资且不考虑其摊销是正确的。

固定资产残余值回收清理费用评估不考虑的原因,在《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已有说明,且其对评估结果影响不大,因此也维持不变。

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收益权益法

收益权益法限制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收益权益法是在特定条件下采用收益途径评估采矿权可以考虑的一种评估方法。我国矿山企业的现状是大中型矿山企业少、小型矿山企业多,小型矿山企业具有开采方法比较落后,技术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占用资源储量小,产品初级化的特点。采矿权评估中,某些小型矿山企业所能披露或提供的技术和财务经济资料不够充分也不规范,不具备采用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的条件;对某些矿山服务年限较短的采矿权,采用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失真问题。因此,根据这些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设计了收益权益法,以满足现阶段某些采矿权评估的需要。

一、“收益权益法”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

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采矿权权益系数是通过统计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评估的采矿权评估结果而测算出来的,实质是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它包含着收益途径的全部内涵。在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采矿权权益系数与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呈正相关关系,与矿山总成本费用呈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生产总成本高的矿山,其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少,采矿权权益系数低;反之,生产总成本低的矿山,其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多,采矿权权益系数高。

(二)方法特点

1.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将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的计算过程简化、用采矿权权益系数代替。

2.收益权益法评估采矿权所需的信息资料比其他评估方法少。

3.由于采矿权权益系数是在其他采矿权评估价值基础上的统计结果,对评估对象自身的地质、采选(冶)条件及经营状况的反映是不够充分的。

二、财务模型及计算公式

(一)财务模型

收益权益法的财务模型为:

销售收入

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      (销售收入×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累计  (上年销售收入现值累计+本年销售收入现值)

采矿权权益系数

采矿权评估价值    (销售收入现值累计×采矿权权益系数)

(二)计算公式

根据收益权益法原理和财务模型,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Wp —采矿权评估价值;

Epi —年销售收入;

κ—采矿权权益系数;

r —折现率;

i —年序号(i=1,2,3,…,n);

n —计算年限。

三、、“收益权益法”参数构成

收益权益法评估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方案、销售收入、折现率及采矿权权益系数。

四、、“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

1.贵阳评估公司告诉您收益权益法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但生产规模应符合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参见下一章参数及选取中“一般矿山合理服务年限参考表”)。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和国土资发[2004]208 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详见《矿业权评估指南》附录。

2.对于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权益法。

基于前叙的收益权益法对评估对象自身的地质、采选(冶)条件及经营状况的反映不够充分等问题,因此,收益途径评估时,对具备现金流量法、收益法等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不应使用收益权益法,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使用收益权益法。

五、、“收益权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1.收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在使用时应注意不要超范围使用。

2.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如果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明显不匹配时,评估人员应按照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但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除外。

3.评估时要注意采用的销售价格是原矿价、精矿价还是金属价,不同类型的产品方案对应不同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4.采矿权权益系数主要反映矿山成本因素,其取值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技术条件、矿石选冶(洗选)难易程度等定性分析后选取。

5.收益权益法的计算模型中不考虑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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