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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评估公司解读关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6-22 作者: 点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月9日 17时56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特制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负责系统运行情况调度和技术维护,并与物资供销公司共同协调厂家,保证售后服务。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矿长(副总)负责维护,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地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作为集团公司、矿调度室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人员配备标准如下:有1名分管科(区)长或工程师负责,至少配备2名大专及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井下每5个传感器配备1名维护人员,监控装置维修人员配备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5人。集团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及各矿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装置的装备设计,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工具、仪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所需的维修费用要专门列支,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5万元,低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0万元。

第二章 设计和安装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第十二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维护员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八条  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

第十九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 h有专职值班员值班,专职值班人员不得兼其它工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Ω。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用作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联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

第二十五条  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除尘时应使用毛刷和吸尘器,严禁吹尘。清洁工作每班都要进行,并实行交接班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测场所的定义,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如实进行。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三十条  两根环网光纤应分别敷设在两条支护良好的主要巷道形成环路,若条件不具备,应分别吊挂在巷道的两帮。

第三十一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三十二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处必须使用防雷电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电装置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米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六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七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八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200毫米。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九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

第四十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四十一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四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

第四十三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各插头应插接牢靠,旋紧压帽,插接头处应定期检查,防止松动。

第四十四条  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应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第四十五条  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四十六条  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2 h必须更换电源。

第四十七条  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八条  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其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五十条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

第六章  断电控制

第五十一条  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十二条  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设备开关的电源侧,不允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五十三条  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控制无误。

第五十四条  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五十五条  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第五十七条  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五十八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五十九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  传感器的设置

第六十条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六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设置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便于安装维护,不影响行人、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传感器吊挂在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回风隅角切顶线向外200m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工作面出口甲烷传感器吊挂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200~1000mm 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另一巷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掘进巷道中部,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以及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报警、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0.8%。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3、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局扇供风的沿空留巷、有瓦斯涌出修护巷道、拆除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断电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六十二条  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设置

1、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2、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第六十三条  开关量传感器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备两台风机停电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适当调整传感器的灵敏度,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六十四条  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八章  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五条  检修机构

1、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专用电脑、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网络测试维修等仪器装备。

第六十六条  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h方能下井。

3、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甲烷传感器要根据安装地点的湿度、粉尘浓度等具体条件确定上井检修周期,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上井全面检修、校验。其它传感器及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六十七条  维护

1、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3次(接班后、班中、交班前)对管辖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检查工要对传感器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安全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

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4、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保持清洁,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炮采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6、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断电控制器等由所在采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8、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仍超过时(0~1.00%CH4时,误差不超过±0.1% CH4;1.00~3.00% CH4时,误差不超过真值的10%;3.00~4.00%CH4时,误差不超过±0.3%CH4),必须立即更换。

9、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h内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若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矿井不能处理时,应汇报通讯计算机处,由通讯计算机处负责解决。

10、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杜绝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九章  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终端覆盖到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机电矿长或分管机电负责人、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门通防工程师、通风工区,并与集团公司联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终端覆盖到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部长、分管通防副部长,安全、生产部通防科,集团公司调度室、通讯计算机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和连接的各网络终端,严禁接入互联网或用作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机。严禁擅自使用光驱、软驱或USB接口及安装其它软件。 

第六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与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联系,并做好故障登记。通讯计算机处每天要调度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和系统运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七十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存贮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第七十一条  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每周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和运行情况,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七十二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重点日报表,并在报表中注明当班瓦斯超限原因。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重点日报表。

第七十三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和通风值班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七十四条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站值班员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七十五条  各矿(井)监控中心每日必须对系统运行和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矿长(井长)和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审签,对于存在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严格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追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各矿井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上传实时监控数据,集团公司调度室对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填写运行日志。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矿井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必须通知该矿井核查,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各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分管通防部门每月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负责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审阅,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第八十二条  安全监控装置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八十三条  每年必须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

第八十四条  安全监控产品到货后,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八十五条  暂不使用的安全监控产品,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一章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第八十六条  安全监控装置在安设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措施。

第八十七条  矿井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报表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八十八条  矿井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八十九条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责  任

第九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事故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未取得安标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关联、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雷电装置不健全或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不稳定影响正常运行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的;

6、中心站无断电状态或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等功能的;

7、中心站未设置故障闭锁的;

8、监控设备的报警、断电、复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9、甲烷传感器不能准确反映现场瓦斯浓度变化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的;出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2、不按规定审批报表的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3、不按规定调校监控设备、传感器或不按规定进行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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