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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宣传手册

发布日期:2019-06-22 作者: 点击:

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宣传手册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2日 15时28分

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宣 传 手 册

   政策宣传篇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重要途径,也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1.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了兼并重组有关文件,对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做了全面部署,并要求我省全面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逐步提升煤矿规模,淘汰关闭小煤矿,减少煤矿数量。因此,我省必须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工作。

2.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必由之路。

    在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指导和推动下,山西省率先在全国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历时3年多的努力,产业集中度大幅提高,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河南省通过兼并重组,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2012年全省百万吨死亡率创历史最好水平。山西、河南两省的实践经验充分说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促进煤矿企业做优做强,构建煤矿生产本质安全的必由之路。

3.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目前,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充分暴露出我省小煤矿数量多、管理水平低、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与我省是南方煤炭资源大省和全国重要能源基地的定位极不相称。煤炭产业作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面对紧迫的发展形势和任务,要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稳定煤炭供给、安全可持续发展,只有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大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力度,才能实现我省煤炭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指导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的工作思路,依法依规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大型现代煤炭企业,促进煤炭产业升级,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

2.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相结合。按照国家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处理好兼并重组与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关系,统一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坚持做大做强,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协调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3.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相结合。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采取兼并、收购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煤矿企业,鼓励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和煤电化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4.坚持推进兼并重组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并广泛听取企业职工和投资者意见,依法保障兼并重组相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维护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1.严格控制煤矿数量。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指导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力争到2014年上半年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800处左右。

2.全面提升煤矿规模。通过兼并重组,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3.全面提高产业集中度。毕节市、六盘水市煤矿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吨,其余市(州)煤矿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0万吨。

4.全面提升装备水平。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含机械化装载)达到85%以上,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

(四)工作要求

1.加快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加快申报采矿权过户。对于2013年10月31日前已办理所属煤矿采矿权过户手续,且规模达到要求的主体企业,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确认主体资格。对2013年10月31日前未进入主体企业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煤矿,一律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

2.加快兼并重组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各市(州)兼并重组规划批复。各主体企业要以相关市(州)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可跨区域实施兼并重组及整合关闭,按“减半”原则编制实施方案,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和有关专家开展联合审查,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批复工作。 

3.加快推进示范带动工作。制定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典型示范工作方案,选择工作扎实、代表性强、准备充分的3—5个市(州)政府和县级政府、1—2个省直部门、一批主体企业作为兼并重组工作示范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典型示范主体企业,优先受理有关材料报件,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优先配置资源,示范带动其他主体企业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工作。对典型示范地区兼并重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4.确保完成2013年煤矿关闭任务。各市(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要组织辖区内煤矿隶属主体企业尽快确定2013年拟关闭煤矿名单,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关闭101处煤矿相关法律程序手续,完成国家下达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支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

1.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求,结合“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将主体企业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规划并优先建设。

释义:此条是关于将主体企业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的政策。

主体企业在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列出煤矿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经批准后,将其纳入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支持主体企业做大做强。

2.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参与兼并重组且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生产矿井依法正常生产,允许其生产至整合技改工程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或与新建系统发生关联时结束。此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相关证照需延期的,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释义:此条是关于兼并重组期间有力支持煤矿企业发展,保留独立生产系统组织生产,促进煤炭生产和供应与兼并重组工作相协调的政策。

①保留生产系统必须同时满足:参与兼并重组、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生产系统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相互没有空间联系的生产矿井在进入联合试运转前,继续生产或整合技改新建系统须利用原有井巷工程的,允许生产到保留生产系统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井巷工程贯通前综掘巷道相距50米,其它掘进巷道相距20米时停止生产。

②符合上述要求的即为“此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需延期的,由省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3.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整合技改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相邻的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整合为一个矿权后,在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优化开拓开采布局,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浪费。

释义:此条是关于优化矿井开拓的政策。通过分区独立开拓开采,最大限度利用整合技改前已施工的井巷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土建工程,减少企业投资浪费。

必须是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在换发一个采矿许可证统一矿权后,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因素,优化开拓开采布局,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利用整合技改前已经施工的井巷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土建工程及其它现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投资浪费。

(二)资源配置

1.主体企业以各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对所属煤矿实施整合关闭后,被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可申请调整给所属其它煤矿,调整的资源储量扣除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释义:此条是关于支持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后,对主体企业下属的其它煤矿给予合理增加煤炭资源配置,鼓励主体企业关闭煤矿的政策。

①各市(州)兼并重组规划批复工作于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主体企业结合自身实际,以经批复的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编制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以经批准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为依据,实施兼并重组。

②主体企业编制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原则是关闭煤矿数量达到本企业所属煤矿总数一半,提出整合技改的具体方案和关闭煤矿的名单,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县政府和有关专家开展联合审查,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批复工作。

③主体企业因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差需关闭煤矿而减少的资源储量,可以在主体企业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好的煤矿,按拟扩大的生产规模合理扩大矿区范围增加资源储量。配置资源储量原则上按3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15年、45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20年的规模控制。对超出原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量部分的资源价款,按调整的资源储量减去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2.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满足资源整体性开发的,支持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扩界扩能改造;整合所属连片煤矿其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能单独另设煤矿采矿权的煤炭资源,按规定以协议方式予以配置。

释义:此条是关于支持满足条件的主体企业整体开发的政策。

①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满足整体性开发条件的,支持其扩界扩能。

②支持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按照“以量定规模”的原则,支持扩能技改。

③按照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鼓励主体企业整合相邻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其深部连片资源和周边零星分散且不能单独另设煤矿采矿权的煤炭资源,依主体企业申请,按照批准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以协议方式配置给主体企业连片开采。

④同一矿区不同主体企业申请配置同一不能单独另设煤矿矿业权煤炭资源的,原则上按主体企业完成兼并重组的进度、质量和效果,申请在先的方式配置;同期有多家主体企业申请配置的,以竞争性方式出让。

3.对已批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煤矿,由主体企业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调整矿区范围。

释义:此条是关于已获批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煤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政策。

①前提是兼并重组前已获调整矿区范围批复的煤矿,必须先参与兼并重组,在主体企业实施方案获准后,按批准的实施方案由主体企业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换发采矿许可证。

②对已获批复,但没有纳入主体企业的单个煤矿,不予变更矿区范围。

(三)财税政策

1.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兼并重组煤矿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来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滞纳金,由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免交。兼并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兼并重组工作。对于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地方各级政府分成部分按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主体企业。

释义:此条是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的减免、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和滞纳金的减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按分成比例给予奖励的相关政策。

①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的减免。符合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规定,煤矿转让到主体企业的,省国土资源厅免收煤矿采矿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②关于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和滞纳金的减免。被兼并的煤矿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受让后的主体企业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来因兼并重组工作的影响在兼并重组期间未按时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的滞纳金,由主体企业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免交。已缴纳的滞纳金不再退还。

③关于兼并重组煤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2014年底前,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可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④关于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的奖励。对积极参与兼并重组,按时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通过整合、技改扩能,在扩界或煤层增层、增厚后新增加的煤炭资源的采矿权价款,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成部分均按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给本地煤矿隶属的主体企业,各市、县可根据财力提高奖励标准,但必须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且不得低于15%。

2.在兼并重组期间,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按10元/吨从量计征。

释义:此条是关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政策。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已下文,自2013年8月24日起执行。

3.在兼并重组期间,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实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制定。

释义:此条是关于涉及兼并重组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

①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助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48号),全面落实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税收规定条件的可实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兼并重组期间煤矿转让产生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需经市(州)审核并报请省级税务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办理。

②关于兼并重组涉及的其他税费减免。兼并重组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③兼并重组期间,对于国税系统管辖的煤矿企业在2013年兼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让产生应征企业所得税的,需经其所在地市(州)级国税局审核,并报送省局确认后,再予以处理。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核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4.省内相关政策性资金向主体企业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煤矿淘汰关闭、兼并重组、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支持。

释义:此条是关于省内政策性资金和国家淘汰关闭、兼并重组、安全改造资金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①关于省内政策性资金主要指地方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煤矿安全技改、煤矿科技攻关、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和地质勘探资金,在使用时优先支持兼并重组工作开展较好、贡献度高的主体企业。

②关于国家政策性资金是指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安全技改资金、瓦斯抽采利用和瓦斯治理资金。在申报时,将根据主体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小、关闭煤矿数量多少、社会贡献度等情况优先支持。

5.从2014年起连续5年,从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年安排1亿元,省财政通过调整支出预算每年安排0.61亿元,与中央财政奖励我省关闭煤矿资金统筹使用,由当地政府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奖励标准为: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12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14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160万元。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等省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此条是关于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四)简化审批

1.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准后,所属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可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释义:此条是关于实施兼并重组后简化审批核定生产能力的政策。

①关于生产能力核定的时间及范围。在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准后,对于不进行系统改造,实施机械化改造后,系统净增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可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②关于生产能力核定的办理。按照国家关于生产能力核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根据审核批准的能力,相关部门要办理相应证照的变更。

2.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煤矿,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矿界范围和井口位置不发生改变,且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的,只需编制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

释义:此条是关于实施兼并重组后环保手续办理的政策。

3.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均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且取、退水口位置不变的,只需提交变更表,不再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若有变化应另行做水资源论证。

对已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煤矿,若在参与兼并重组时,新增占地大于1公顷或土石方挖填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矿井,需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煤矿,只需提交变更报告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释义:此条是关于实施兼并重组后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手续办理的相关政策。

(五)补偿原则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偿按照下列之一执行:

1.按双方达成的收购价款执行。

2.按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评估的价值参考执行。

3.必要时也可参照以下标准:

①被兼并重组的煤矿为生产矿井的,按其设计规模吨煤投资补偿不低于300元,如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兼并重组企业集团应支付其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并再按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30%给予补偿。未交纳采矿权价款的,由兼并重组企业集团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不再另外补偿。

②被兼并重组煤矿为在建矿井的,按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给予补偿,并再支付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偿。采矿权价款的补偿按上款标准规定执行。

办事指南篇

一、主体资格申报流程

(一)企业主体资格申报流程

1.煤矿企业具备申报主体资格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的煤矿企业(集团);二是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集团);三是煤矿企业(集团)设计规模,毕节市、六盘水市不低于200万吨/年,其余市(州)不低于150万吨/年,跨地区的煤矿企业(集团)规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四是所属矿井位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以及拟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矿井的企业(集团),必须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2.企业按要求申请上报,并附有申报主体与各煤矿间的收购或兼并重组协议,采矿许可证和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申报材料3套(含电子文档)。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后作为基本具备主体资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工商局。基本具备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按照公示结果到省国土厅按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二)基本具备主体资格企业的煤矿变动

已公示基本具备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新增煤矿。一是新增煤矿未加入其他企业的,由主体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上煤矿收购或兼并重组协议、采矿许可证。二是新增煤矿已加入其他企业,并在省能源局备案的,除提供收购或兼并重组协议、采矿许可证外,还必须附煤矿与原有企业的解除协议才能受理。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后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工商局,煤矿企业方可按程序到省国土资源厅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二、采矿许可证变更办理

(一)采矿权转让审核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原件);

2.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采矿权转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矿权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原件);

5.转让国有矿山采矿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原件);

6.因死亡继承采矿权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无遗嘱的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承诺。

7.已设定抵押备案的需提交解除备案的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文件。

(二)矿业权转让交易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转让方

1.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转让(兼并重组)审核意见;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4.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

5.合同签字人身份证明。 

受让方(兼并重组主体)

1.出示主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

2.与转让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合同签字人身份证明。

(三)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

2.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及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或兼并重组协议(原件,合同内容应包含:采矿权受让方继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和责任、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条款);

5.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原件)。

说明:1.参与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主体变更,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9〕1号)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2.被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人作为转让人,应备齐采矿权转让审核须提交的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转让审核申请,持同意转让的审核意见,到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与主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按有关规定,将采矿权交易信息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转让交易鉴证,有异议的中止交易,待异议消除后,方可鉴证;通过鉴证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作为采矿权受让人,备齐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3.对兼并重组煤矿申请采矿权转让,其转让方式不作限制;已设定抵押备案的煤矿申请采矿权转让,需提交解除备案的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文件;营业执照不作为办理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转让的前置要件,对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内容与采矿许可证上不一致的问题、按黔府办发电〔2013〕107要求的按煤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现状办理采矿权转让;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办理兼并重组煤矿转让合同鉴证时,免收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三、工商登记办理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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