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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专家组成员在收到课题验收材料一周内,对课题完成验收。验收完成后,需向专家组组长提交以下资料:
1、课题验收初审计分表;
2、成果评审意见;
3、验收意见(初稿)(详见附件10)。
第十八条 课题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通讯验收。
1、会议验收:在验收专家会前各专家独立审阅课题材料、初步形成个人验收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听取课题组现场陈述和答辩,专家组对成果进行现场评议、形成最终验收意见并填写《课题成果评审证书》。凡同意通过验收的专家人数超过三分之二,该课题成果即为通过验收。
2、书面通讯验收:由验收专家审阅课题材料、填写《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课题成果专家函审意见表》(详见附件11),并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课题成果专家函审意见表》反馈给专家组组长,最终由专家组组织出具书面通讯验收意见。凡同意通过验收的专家人数超过三分之二,该课题成果即为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验收专家组组长在收到验收专家组成员提交的资料后,确定课题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会由规发委负责组织实施。课题验收会要求验收专家组、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会,由课题负责人介绍课题整体情况。验收会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课题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1)课题负责人做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开发报告;
(2)相关人员做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3)用户代表做用户报告;
2、课题主要成果演示及现场考查;
3、验收专家质询;
4、验收材料审查;
5、专家评议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验收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听取课题承担单位的研究报告,进行质询和讨论,并与课题承担单位背靠背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再分别填写《成果评审意见》。验收专家组组长在归纳意见的基础上书面形成课题验收结论,并经全体专家签字生效,当场向课题组宣布。验收意见以专家组意见为准,专家组内出现异议的,按三分之二多数意见为准。明确“建议通过验收”、“建议不通过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章 验收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建议通过验收的课题,由中估协进行验收确认,对通过验收确认的课题,向课题承担单位发放《课题成果评审证书》。验收获得通过的课题,将课题验收相关资料报专业规划与发展专门委员会结题(纸质材料和数字文件各一份),并由中估协技术部将课题成果录入课题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专家验收或验收确认未通过的课题,中估协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课题承担单位能够依据验收专家意见补充完善并达到验收标准的,由中估协规发委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即课题终止,进入结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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