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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请的,视为接受委托。

发布日期:2019-06-28 作者: 点击:

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请的,视为接受委托。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评估机构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进行公开。

当事人协商或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的三家评估机构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均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原方式重新确定评估机构;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十六、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或者其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扫描上传至询价评估系统的材料发送给评估机构;图纸、账册等材料无法扫描的,应当及时邮寄或者直接交付给评估机构。

十七、评估机构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评估专业人员,并通过系统将评估专业人员的信息发送给人民法院。

因违反资产评估法或者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被有关部门处罚不满一年,以及与当事人或者评估财产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参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

十八、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专业人员后,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工作。

需要现场勘验的,评估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十九、人民法院未按本规范附件中列明的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提供全部材料,评估机构认为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或材料线索。

当事人不提供或未能提供,以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线索无法提取到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风险。

二十、评估机构应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并通过系统发送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询价评估系统发送委托评估材料的,询价评估系统提示成功发送的时间为评估机构收到的时间;人民法院邮寄或者直接交付委托评估材料的,以评估机构签收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二十一、评估机构认为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通过系统向人民法院发送书面的延期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说明不能按期完成评估的原因,以及申请延长的期限,但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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