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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安排,应经矿评协教育工作委员会审议。
培训内容应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发展的需要。主要为:
(一)矿业权评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职业道德;
(三)评估理论、评估方法;
(四)评估实务;
(五)与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方面知识;
(六)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国内外新的理论与方法;
(七)其他。
第七条 培训方式以脱产集中培训为主。培训教材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第八条 教育培训计划由矿评协秘书处组织实施:
(一)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年度培训计划》;
(二)每期培训的前30天确定培训方案;
(三)培训地点应符合国家关于举办培训班的相关规定;
(四)培训时间原则上安排3天或24学时;
(五)授课内容与矿业权评估实际紧密结合,具有针对性,重点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师资的基本要求:
(一)相关领域的国内外专家、资深矿业权评估师;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或实际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授课内容应符合矿业权评估准则。
第十条 参加教育培训人员应进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不足1/3的,按《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年检管理办法》规定不予年检。
第十二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首次注册及注销注册后重新注册未参加岗前培训的,按《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暂行规定》规定不予注册或再注册。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方可注册或再注册。
第十三条 未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参照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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