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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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编 制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对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
(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资源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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