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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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28日,我部受理青海盐湖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青海省柴达木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采矿权申请。该项目为国家重点项目,青海省政府为此多次向我部汇报。采矿权申请人正在做公司上市的准备工作。
经核查,该采矿申请范围与你公司持有的两个探矿权 (勘查许可证号:0200000410204、0200000530272)范围完全重叠。我部要求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维护油气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承诺书》(附件)。现将承诺书转你公司,请你公司就承诺书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10月15日前书面回复。
特此函告。
附件:关于维护油气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承诺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关于维护油气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承诺书
承诺人: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平绥
地 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1号
鉴于承诺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的青海省柴达木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采矿权范围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青海省柴达木盆地涩北一号气田勘察/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重叠,为保证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诺人特作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是从事盐湖资源开采的企业法人,在保证不影响合法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依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承诺人在从事盐湖资源开采作业时,不得在已有的石油天然气井、油气管道及地面设施200米范围内实施作业,不得对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已有的或计划内的石油天然气井、油气管道及地面设施造成影响或损坏,不得妨碍正常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作业。
三、承诺人在油气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进行有关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设施建设时,将事先告知有关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不得妨碍石油天然气的正常勘查开采作业。
四、承诺人在生产中,如需变更开发利用方案,将事先告知有关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不得妨碍石油天然气的正常勘查开采作业。
五、如承诺人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发生作业矛盾,承诺人承认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优先权,并为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提供便利条件。
六、承诺人依法获得采矿权后,将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承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诺人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违约及责任
1、承诺人在作业时造成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已有的石油天然气井、油气管道、地面设施破坏或损坏,将向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进行赔偿。
2、承诺人如不履行本承诺,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可要求承诺人尽快纠正,并赔偿因不履行承诺给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造成的损失。
八、本承诺终止
发生下列事项本承诺自行终止:
1、承诺人申请并依法取得的青海省柴达木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
2、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
九、联络方式
十、其它
1、本承诺自承诺人申请的青海省柴达木察尔汗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采矿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生效。
2、承诺人申请的青海省柴达木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采矿许可证批准之后,国土资源部将本承诺内容告知相关油气探矿权/采矿权人。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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