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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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函复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办理用海手续的依据。原则上,不再受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
新增围填海项目需要办理审批核准等手续的,依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三)做好围填海项目管理的政策衔接
《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用海批复或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书的围填海项目,各省(区、市)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增围填海项目,一律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其中,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按《通知》要求重新办理用海审批手续。2018年之前已安排但尚未核减的地方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作废。
二、开展现状调查,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c
(一)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
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调查工作方案,由自然资源部各海区派出机构牵头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充分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地理国情监测等已有成果,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围而未填、填而未用情况,分析评价围填海总体规模、空间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
(二)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各省(区、市)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结果,结合2017年开展的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于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2019年6月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违法查处、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未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用海审批手续。在2019年6月底各省(区、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之前,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应予以加快处理,确保尽快落地。每年12月底前,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年度处理情况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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