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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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7年12月29日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深海资料作用,保护深海资料汇交人权益,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的汇交、登记、保管、使用和国际交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深海资料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资料共享利用,保障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深海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深海资料管理的指导政策、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审定深海资料分类定级的相关标准;
(三)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深海资料目录。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深海资料有关具体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接收、汇集、整理、处理、保管和服务,办理深海资料汇交证明,编制和定期发布深海资料目录清单,建立和维护深海资料数据库;
(三)开展深海资料管理与应用技术研究,研发面向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应用需求的信息产品;
(四)负责建设、维护和业务化运行深海资料与信息管理共享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资料与信息服务;
(五)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深海资料国际交换任务;
(六)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国家海洋局档案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资料汇交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汇交深海资料,并保证所汇交的资料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符合标准。
第七条 按照经费来源及承担任务类型,深海资料分为以下两类:
(一)由国家财政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以及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以下称“国家深海资料”)。
(二)由其他来源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以及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以下称“其他深海资料”)。
第八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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