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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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汇交:
(一)国家深海资料
1.原始资料。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产生的现场记录、仪器自记录原始数据和配置文件、处理形成的标准化数据,以及仪器附带软件和相关技术说明材料等资料;国际交换与合作资料;搜集和购置资料等。
2.成果资料。在原始资料基础上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图件产品、相关报告,以及相关技术说明材料。
3.实物样品信息。实物样品的数量、保管状况的目录清单及使用深海实物样品进行分析、测试、鉴定等所获取的资料。
(二)其他深海资料
汇交各类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实物样品信息的目录清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的深海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深海资料的汇交内容进行汇交。国家鼓励其他深海资料参照国家深海资料汇交内容进行汇交。
第九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时限进行汇交:
(一)国家深海资料
1.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产生的原始资料及其成果资料,应按照航次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资料管理规定中的时限进行汇交。
2.通过外事活动、国际合作或交流获取的深海资料,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汇交。
3.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深海资料,应在每年3月份汇交上年度资料。
4.实物样品信息,应在每年3月份汇交上年度目录清单。样品分析测试数据,原则上在活动/任务/项目结束后一年内完成汇交。
(二)其他深海资料
原则上参照国家深海资料汇交时限汇交,具体汇交时限可由汇交人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条 深海资料采用集中或者单独报送的方式进行汇交,报送应是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两类载体的复制件。对于具备网络条件的,也可通过专网进行传输。
第十一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汇交:
(一)国家深海资料
1.资料准备。汇交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完成需汇交资料的整理和内部查验。
2.资料交接。汇交单位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进行资料交接,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开具深海资料交接凭证。
3.技术查验。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深海资料从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可读性、安全性及数据质量等方面开展技术查验,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汇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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