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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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国海规范〔2017〕12号
原国家海洋局
海洋管理
发文时间
效力级别
来一一源
时效状态
2017年09月0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2017年8月30日
附件
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北极考察活动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等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北极考察活动,指在北极地区开展的以探索和认知自然和人文要素为目的的探险、调查、勘察、观测、监测、研究及其保障等形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北极地区是指北极理事会通过的《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中所认定的地理区域(附录一)。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开展涉及以下所列事项的北极考察活动时,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利用国家财政经费组织开展的北极考察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其他北极考察活动,主要包括:
1.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适用区域设立固定(临时或长期)考察站、考察装置或进行重大北极考察活动;
2.在北极的公海及其深海海底区域和上空进行的北极考察活动;
3.为北极观测需要进行的在北极区域内选址等相关活动;
4.除前3项情形外,其他需进入我国考察站或接触考察装置等对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北极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北极考察活动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务,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开展北极科学考察活动。
对北极考察活动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北极考察活动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北极考察活动,应当保护北极环境与生态系统,不得违反相关国际条约、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国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北极考察活动的审批。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下列与办理北极考察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内容:
(一)北极考察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和程序;
(二)申请者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受理北极考察活动审批的部门、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赴北极开展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1、2种考察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名称;
(二)申请者信息;
(三)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意义、活动周期、活动路线、活动区域、活动内容、交通工具和现场后勤支撑能力等);
(四)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活动者名单、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七)自营船舶或航空器开展活动的,需提供船舶或航空器证书及相应保险合同复印件;租用船舶或航空器开展活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者承诺证明;
(八)活动所在国家对活动的要求及履行这些要求的情况。如果活动所在国家要求就考察活动取得批准,应提供考察活动所在国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说明取得批准的进度。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北极观测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北极科学观测活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及共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展北极科学观测进行的在北极区域内选址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信息;
(二)选址论证报告;
(三)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四)观测选址在北极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应当提交选址所在国家对观测活动的要求及履行这些要求的情况。如果观测选址所在国家要求就观测活动取得批准,应提供观测选址所在国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说明取得批准的进度。
如活动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申请书中还应当包含第十一条所列第(一)、(三)、(五)、(六)、(七)、(八)项内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北极区域内开展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4种考察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信息;
(二)对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活动内容及必要性说明;
(三)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需包含活动对考察站、设备及国家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产生的影响评估;
(四)参与活动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北极考察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考察活动对北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组织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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