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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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北极环境产生轻微或短暂影响的北极考察活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估表。环境影响评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北极的活动时间、区域、路线、活动概况等;
(二)活动的替代方案及影响;
(三)活动对北极环境可能产生的直接和累积影响分析;
(四)预防和减缓措施及技术可行性分析;
(五)是否符合当地环境生态保护规定及标准;
(六)结论。
第十六条 对北极环境产生较大及重大影响的北极考察活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北极的活动时间、区域、路线、活动概况等;
(二)活动的替代方案及影响(包含不开展考察活动的替代方案);
(三)考察活动区域的环境现状描述与分析;
(四)活动对北极环境可能产生的直接、间接和累积影响预测与分析;
(五)预防和减缓措施及技术可行性分析;
(六)长期环境监测方案及环境管理计划;
(七)是否符合当地环境生态保护规定及标准;
(八)结论。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本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并重新提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应当在告知之后5日内补交,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活动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活动申请受理之后至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前,申请者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条 变更下列内容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一)活动周期;
(二)活动者名单及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改变活动的目的、内容及预期目标;
(二)超过批准的有效期限进行活动的;
(三)其他重大事项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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