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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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活动的安全性、科学性、可行性、规划性、环保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评审建议。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批准本规定所列活动的,应当颁发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告知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者信息;
(二)准许活动的内容;
(三)应履行的义务;
(四)有效期限;
(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批准编号。
开展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1、2种考察活动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根据国家北极考察计划安排开展活动。
活动者在开展考察活动时,应携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拟开展的北极考察活动违反有关国际条约的;
不符合国家北极规划的;
对北极环境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因违法被限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的;
考察活动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考察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应制定应急预案的申请者未能制定或者不具备能力实施的;
对国家组织的考察活动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考察活动的,活动结束后应当填写报告书,并在30日内提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概况;
(二)对国家北极考察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及减缓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开展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1、2种考察活动的活动者应将北极考察活动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样品和成果妥善保存,按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并按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样品和数据的管理办法交汇和共享。
第三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准予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者出示许可证;
(二)要求被检查者就执行许可证的情况做出说明;
(三)对被检查者在许可证允许范围内在北极使用的设施、装备、车辆、船舶、航空器、保存的记录以及与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相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四)要求被检查者停止违反本规定或超出行政许可授权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北极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违规情节,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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