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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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评估程序
(1)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出让方)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
(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
(3)实地查勘;
(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6)撰写估价报告并由两名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签署,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7)提交估价报告;
(8)估价资料归档。
5评估方法的运用
5.1收益还原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实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实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实例应不少于3个。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土地市场近三年交易实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交易实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溢价率较高的交易实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实例。近三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域的交易实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2)比较实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实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实例价格)/实例价格≤30%。
(3)各比较实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之间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实例予以替换。实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实例进行可比性分析,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5.3剩余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售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估算的未来售价。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本规范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观、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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