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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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六)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应按规定完成价款评估。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七)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设立矿业权,原采矿权人可以参与竞争。需按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八)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需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在办理完成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凭转让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变更手续。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竞得人需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主体。
以协议出让方式划定的矿区范围,除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
(十)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至取得采矿权前,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十一)探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在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并申请探矿权分立后,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十二)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原预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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