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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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报送国土资源部。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鼓励和引导探矿权投放,在审批登记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登记采矿权时,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开采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没有法定依据,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为由干扰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者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二)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四)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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